第九条 预算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发卡行申办公务卡。新调入职工原所持公务卡与本单位发卡行不一致的,应改用本单位发卡行的公务卡。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持卡人由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具体业务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 公务卡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到发卡行进行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的支付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办理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并须取得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由发卡行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先经过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提取现金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四章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及还款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最迟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