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房屋租金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津价成〔2010〕18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济发展局,市房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第42号令)及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津价成〔2006〕37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公有房屋租金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公有房屋租金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公有房屋租金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有房屋管理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租金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和测算公有房屋管理企业成本基础上核定公有房屋租金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租金定价成本,是指公有房屋管理企业按照公有房屋管理合同的约定,对所掌管公有房屋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有房屋租金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公有房屋租金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公有房屋管理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公有房屋租金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公有房屋租金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公有房屋租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