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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甘环监测发〔2010〕10号)


各市(州)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以下简称“有效性审核”)的相关要求,各地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验收工作,并定期开展有效性审核。截止9月15日,我省污染源监控现场端验收工作(以下简称“现场端”)完成率已达90.10%,有效性审核率达79.17%,基本达到项目建设要求,但在自动监测设备建设管理、监督考核和数据使用上还存在不规范、进度滞后、比对监测不及时等问题。
  为了促进已建成项目尽快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发挥作用,顺利完成省级项目整体验收,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质量和利用效率,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有效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有效性审核对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考核要求,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并做好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的核发。
  二、各地要结合日常现场监督考核,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专项执法检查作为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按照环保法规和相关执法解释,把自动监控系统作为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依法严厉查处擅自变更参数设置、人为处理监测数据、故意损坏设备、未在规定时限内排除故障等违法行为。
  三、各地应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办〔2009〕25号)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全面检查辖区内国控企业的监测口规范化、监测站房建设与设备安装情况,对于不满足要求的,要逐一列出整改方案,督促排污单位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监测口和监测站房不满足要求的,视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有效性审核。
  四、各地要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有效性审核,及时开展比对监测工作,不得超过3个月有效期进行比对监测和审核;对因停产或停机等客观原因超期未进行有效性审核的,必须按验收程序重新进行比对监测和监督考核。要进一步完善比对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包括自动监测设备名称、型号、监测工况、设备设置参数等信息。完成比对监测后,应当及时将比对监测报告移交环境监察或环境监控中心,用于开展监督考核和日常执法检查。
  五、各地要结合执法检查、考核监督、用户满意度评价等多种方式严格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运营市场,对发现设备不能满足认证产品质量要求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营不达标的,协助排污企业弄虚作假的设备供应商要采取通报、处罚、责令退出市场等形式予以打击,确保我省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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