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甘环污防发〔2010〕20号)
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及省危废处置中心: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951号)要求,现在全省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检查范围:所有已建成、在建和待建的《规划》项目,包括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工程中心、放射性废物库等。中央投资项目和利用社会资金自建项目均纳入检查范围。
检查形式:各级环保部门组织《规划》项目业主单位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和项目自查工作报告(调查表和报告格式参见附件)。其中,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由省环保厅组织核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由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组织核实后报省环保厅。
请各单位于2010年9月27日前将本市(区)自查工作总结报告、各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和自查工作报告报送我厅,并将电子版发送到gshbjt@163.om。
联系人:环保厅污防处 司翔峰 0931-8418253(兼传真)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荆 涛 0931-8682715(兼传真)
附 件:
1.XX市(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2.XX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业主单位自查报告
3.XX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业主单位自查表(略)
4.XX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业主单位自查报告
5.XX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业主单位自查表(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市(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一、概述
本市(区)《规划》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规划》项目的类型、数量、布局、规模、实施进度和调整等情况。
本市(区)《规划》项目的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监督和运行管理等管理制度、措施、机构和人员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