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须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违法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按要求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第十八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完成项目的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授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工程”是指按国标、行业技术标准规定设计、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和防雷抗静电接地装置,按其性能分为:
1、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