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
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对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