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资金管理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搞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落实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做好政策衔接,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问题
(一)统筹解决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川办发〔2008〕15号文件下发以前(即2008年4月10日及以前)在城镇安置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老被征地农民),根据自愿,可选择继续按广府发〔2007〕21号文件规定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也可选择由个人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按以下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超龄老被征地农民,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的下月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以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属于城镇低保户的被征地农民,可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初次缴纳不低于2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申请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该类人员初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先按其15年缴费总基数的8%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费年限不作扣减。原已按广府发〔2007〕21号文件规定参加当地政府建立的养老生活保障关系的被征地农民,本人自愿也可结算退出原养老生活保障,申请改按本实施意见自费参保,从结算足额缴费次月起享受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和以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