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二)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区,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区,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地方的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予以资金保障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医疗保险。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3、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三、明确筹资渠道,确保资金落实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应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四、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实施审查
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严格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必须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方案时,必须对上述情况作专题说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审查关。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的,上述情况说明材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核意见。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