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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1、养老保险。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以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计缴,根据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算1年缴费年限),在此基础上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个人账户按缴费总基数8%建立。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缴费续保,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超龄参保被征地农民,从一次性足额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之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2、医疗保险。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按当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年10%递增计算一次性缴费15年,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人不缴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

  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上述就业人员给予1年的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缴费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对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大龄人员,再按照每增加5周岁增加1年的办法增加医疗保险缴费补助(计算精确到月),所需经费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

  3、失业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办法、比例按《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在征用土地时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并给予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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