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将《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列入废止计划的报告
(杭劳社法[2010]4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杭人大常办[2010]8号)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杭人大常办[2010]11号)精神,现将市人大常委会计划废止《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于2002年由市政府提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为我市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行为,维护劳动者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1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涉及的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而《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在试用期限、经济补偿、法律责任等多项规定与上述两法所作规定不相一致,存在内容冲突,再去修改也无必要。同时,《浙江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07年12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