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审批事权划分的意见
(深卫人发〔2010〕737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精简与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明晰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事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设置、变更社会办医疗机构必须符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并在选址社区进行公示,广泛听取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周围现有医疗机构)的意见。
二、非港澳服务提供者办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的设置、执业登记、变更的行政许可受理与决定部门为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直接向选址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医学检验所设置、港澳服务提供者办门诊部(含诊所)设置的行政许可受理与决定部门为广东省卫生厅,执业登记、变更的行政许可受理和决定部门为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四、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变更的行政许可受理与决定部门为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申请人直接向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提交申请材料。
五、医疗美容许可的行政许可受理与决定部门为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申请人直接向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提交申请材料。
六、在同一社区设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并发生冲突时,按照“医院优先门诊部,门诊部优先诊所”的原则确定。
七、各受理机关要创造条件,采取常年受理。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