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 Ⅲ级应急响应
由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事发辖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帮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及时准确向成员单位发布各种信息、指令,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5.1.4 Ⅳ级应急响应
由指挥部启动本预案;事发辖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及时准确向成员单位发布各种信息、指令,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5.1.5 未达到Ⅳ级标准的污水系统突发事件
对未达到Ⅳ级划分标准的污水系统突发事件,按一般抢修处理,由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对所管辖范围的污水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相关单位配合。各责任单位必须将应急处置每日进度、现场情况和影响及时反馈至指挥部办公室。
为及时有效应对污水系统突发事件,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可结合所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未达到Ⅳ级划分标准的污水系统突发事件的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补充和调整后的标准应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1.6 次生灾害处置
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的次生灾害,属地污水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报告。
5.2 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
5.2.1 报告程序
(1)污水系统运行企业发生污水系统突发事故后,在采取临时措施的同时,应立即报市城投集团和市城管办。
(2)市城投集团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将初步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5808066)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5251105)。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是否报请市政府启动预案。
(3)污水处理企业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将相关情况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城区、各部门接报后,应根据管辖权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事故出现新情况时,应及时补报。
5.2.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和影响范围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