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新建建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落实或追加太阳能热水系统投资,在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
市科工贸信委负责在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落实不少于3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市直管既有工厂宿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市财政委负责在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管理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及市财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可再生能源系统设计进行把关,在容积率审批过程中落实扶持政策。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落实不少于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市直管既有医院住院部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各单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市教育局负责落实不少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市直管既有学校宿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市水务局负责落实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的污水来源,并配合市住房建设局开展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研究和建设。
福田、罗湖区政府分别负责落实不少于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南山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少于2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2.2万平方米。
盐田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少于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0.3万平方米。
宝安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少于15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15.5万平方米。
龙岗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坪山新区、光明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落实不少于2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区管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板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
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在市住房建设局的指导下,受理及跟踪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参与制定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能效测评和项目验收等。
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工作方案和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配合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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