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牌匾标识管理条例》,于2010年8月1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18日
银川市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牌匾标识管理,规范牌匾标识设置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设置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载体表示单位或商户名称、字号和标志。
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牌匾标识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制定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的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三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规划应当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
第六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第七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牌匾标识的设置施行“一店一牌”;
(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牌匾标识设置规划要求,达到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