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生态文明创建。
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行动纲领,完善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点城市建设,持续开展国家生态区、深圳生态街道、深圳生态工业园区、深圳绿色社区等系列创建活动,力争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生态市”。广泛开展以宜居社区为主体的宜居城市系列创建活动,推动宜居城市建设不断深入。完善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等绿色家园系列管理、评估及考核机制,推动绿色系列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
3.促进全社会参与。
开展一年一度的环保市民活动评选和绿色家园系列创建活动评选,对在人居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开展宜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工作。完善环保政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实行环境污染举报有奖制度和对严重违法排污企业的曝光制度,发动群众进行监督。支持并规范环保民间组织的发展,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广人居环境共建联络小组模式,推进厂民互动,形成友好协商、共生共荣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人居环境对于持续发展、产业转型、民生保障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人居环境保护与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考虑,切实加强对人居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以一流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竞争力和民生幸福感。
(二)强化统筹协调。
建立人居环境工作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人居环境部门与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水务、住房建设、城管、交通、气象等部门的联络和协商,构建统筹有力、协调得当、运转高效的人居环境统筹协调体制。在市政府层面定期通报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召开环境形势分析会。
(三)贯彻落实纲要。
根据本纲要编制人居环境保护与建设“十二五”规划,提出人居环境保护与建设行动计划和工程项目,纳入治污保洁工程、污染减排、宜居城市创建等计划或方案加以实施。将本纲要相关理念、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中。
(四)推进一体化进程。
建立深港、深莞惠、珠三角合作的平台和机制,深化人居环境区域合作交流,促进区域人居环境整体提升。在城市规划和设计中体现生态环境功能和要求,提高城市更新、新区发展的环境基础设施配套标准,以一体化规划提高特区人居环境一体化水平,促进全市人居环境整体提高和均衡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