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于2010年8月1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18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
(2010年8月1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决定对《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银川市房产管理局”修改为“市住房保障部门”。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表述,修改为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
三、将第七条中的“安装使用的锅炉应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删除。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房屋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
“未按节能标准设计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行政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设计施工的,不得交付使用。
“既有建筑未实行建筑节能和分户控制的,应当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改造。”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供热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