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城市小学
课本费 75元/每生每期;
作业本费 15元/每生每期;
自愿托管费 62元/每生每期;
自愿入伙费 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保险(个人自愿缴费)
2、城市初中
课本费 155元/每生每期;
作业本费 20元/每生每期;
自行车自愿停放费 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自愿入伙费 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保险(个人自愿缴费)
3、农村小学
作业本费 15元/每生每期;
自愿入伙费 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4、农村初中
作业本费 20元/每生每期;
自愿入伙费 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二、高中阶段学校
课本费 300元/每生每期;
作业本费 30元/每生每期;
自愿入伙费 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自行车自愿停放费 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保险(个人自愿缴费)
三、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自行车自愿停放费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际成本、物价等因素制定。自愿入伙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伙食费,按实收取,务必专款专用,不得盈利。对在校蒸饭的学生学校应免费提供服务,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五、在城市中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已参加“新农合”的不得再强制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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