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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四、加强公示管理

  1、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2、严格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代收费按规定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市(州)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各市(州)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设立监督岗、举报投诉电话,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即时纠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地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省。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于12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及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情况报我们。

  联系人: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任鸿玲,电话:028-86702130

  省教育厅计财处朱漫宇,电话:028-86116777

  附件: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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