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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物价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加强收费管理,我们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界定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含小学、初中、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取消高三补习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明确管理权责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由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制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各校均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充许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三、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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