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当解决而未解决,引发重大信访事项的;
(七)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重大信访事项的;
(八)群众到市、赴省、进京上访后,有关负责人不能及时到位并有效开展工作,致使上访人员失控或滞留首都、省、市政府的;
(九)对群众集体上访或赴京非正常上访,责任单位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稳控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再次上访的;
(十)对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贻误处理问题时机的;
(十一)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引发的重大信访事项没有及时纠正、追究的;
(十二)在处置非正常上访事件时,不及时做劝解工作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
第十条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重大信访事项,凡是党员的,依照《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
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欠或克扣职工(农民工)工资和社保资金、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等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或因涉及经济纠纷而有意组织、纵容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三)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予解决而没有妥善解决,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造成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四)发生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没有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没有及时解决问题、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的;
(五)拒不执行有处理权的机关依法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管理服务活动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重大信访事项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罢免;基层组织成员是党员的,依照《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
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基层组织成员的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