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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重大信访事项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以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主管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综治办主任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信访事项追责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具体负责全市重大信访事项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重大信访事项追责领导小组查明原因和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做出处理:
  (一)地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不及时阅批本管辖行政事项范围的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不研究解决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信访突出问题,致使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问题频发,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处理重大信访事项时,不服从信访部门调遣,负责人不及时到达现场,不采纳信访部门合理建议,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造成影响的;
  (三)对群众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而拒绝答复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认真办理、处置不当,致使信访问题升级、矛盾激化的;
  (四)预警控制机制不灵敏,未能及时发现和掌握群众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动向,排查不彻底或对群众越级上访的苗头重视不够,对初信初访问题解决不及时,引发重大信访事项的;
  (五)对上级批办督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调查处理、不按时办理、上报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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