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重大信访事项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重大信访事项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西宁市重大信访事项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西宁市重大信访事项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中纪委等部门《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致使群众来市、赴省、进京集体上访或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信访事项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信访事项是指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越级集体上访和突发、紧急信访事项。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堵塞党政机关大门,强行冲闯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采取呼喊口号、拉横幅、散传单等行为,妨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在公共道路、铁路线上以静坐、卧轨、放置障碍物等方式堵塞道路交通,严重妨碍公共交通秩序的;
(三)拦堵公务车辆、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正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遗弃病残人员、停放尸体的;
(六)携带刀具、毒药等危险品进行信访的。
第四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五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承办工作人员直接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