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评方式
考评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按百分制计分和评分。
(二)考评步骤
1.自查。被考核单位对照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要求进行半年、年度自查,自查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报告报考核小组。
2.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组对照《考核细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书面、实地考核。
3.审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组提出考核意见,报同级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反馈。考核单位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必要时在全系统通报。被考核单位应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五、结果运用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考评结果作为年度各单位、内设机构和个人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六、责任追究
按照建立“谁在岗谁防控,谁主管谁监督”的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和实行分类防控、分级监督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范围
1.负有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责任的市、县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省、市、县工商局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履行防控、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1)未能根据形势变化、职能调整、预防腐败新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防控措施等适时修正和完善的。
(2)未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或未根据实际完善风险防控制度的。
(3)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考核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未按时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4)对责任范围内的廉政风险迹象疏于管理,应知晓而未知晓,或者发现后未及时处置的。
(5)未按规定追究应予追究廉政风险防控责任的。
2.全省工商系统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自我防控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1)未严格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
(2)对依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风险迹象管理办法(试行)》或《湖北省工商局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制度》启动的廉政风险预警,不按规定落实预警提示或整改要求的。
3.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被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一律实行过错责任“倒查”和“逆向追责”,经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查认定,对未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导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实施责任追究。
4.对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工商所工作人员问责办法》实施责任追究范围和条件的,适用上述规定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