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工作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关于落实政府工作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工作责任的规定》已经2010年4月2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实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八日
关于落实政府工作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工作责任的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全市重点工作顺利实施,明确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责任,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要求:
1、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和任务分解下达时,要明确抓落实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排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排列其后的单位为协办单位。如有两个或多个牵头单位的应以排列第一位的单位为主牵头单位。
2、牵头单位要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组织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检查推动的工作机制;
3、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条 牵头单位组织推动任务落实的具体责任:
1、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点的安排要求,制定具体的推动方案,提出完成任务的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
2、召集协办单位沟通情况,制定措施,搞好组织协调;
3、根据任务需要,将工作目标细化并分解落实到协办单位,或者向协办单位提出需要协办的具体事项;
4、组织协办单位为完成确定的任务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负责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主管市领导报告。
第四条 协办单位对工作要点确定的任务承担协助和配合责任,具体包括:
1、积极支持、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完成配合的任务;
2、研究制定完成配合任务的具体措施;
3、积极参与牵头单位组织的调研和检查等工作;
4、向牵头单位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完成任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重点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