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门诊基金。人均42元,其中家庭账户人均30元,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也可用于健康检查费用或支付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门诊统筹人均12元,用于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当年结余的门诊统筹基金转入下年度住院统筹基金。
(三)二次补助基金。人均4.3元,用于住院费用正常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大额度费用的二次补助。
(四)风险基金。人均3元,主要用于弥补统筹基金的超支,也可经过一定审批程序后,用于特定的大范围自然灾害导致的医药费用补偿。风险基金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人均3元的基金纳入住院统筹基金。
第三十一条 市、区政府负责新农合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基金风险预警制度。新农合风险基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提取和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市、区、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使用统一的新农合专用收费票据,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做到经办机构、财政专户、财会制度、代理银行和工作规程“五统一”,基金审计、费用公示、监委会监督、农民监督、社会监督“五结合”,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农合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区合管办按照就近、方便、优质、经济的原则,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
市、区合管办按照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年内对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处方检查面不少于15%。
第三十三条 成立医疗技术专业小组,负责对大病、急诊、单病种及治疗用药的检查界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参合农民患病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并严格审核《西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件等,以防冒名顶替。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优惠服务措施。严格执行省、市政府规定的参合农民优惠服务政策措施。每月向区、市合管办上报本院减免费用等优惠服务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等新农合政策规定,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实行医药费用限额控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控制在3年平均费用以下,门诊次均医药费用区(县)级控制在50元以下,乡级控制在30元以下,村级控制在15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