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合农民普通门诊仅限在区(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即时垫付,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合管办统一结算。
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即报制。垫付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各级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应用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费用垫付、审核及结算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上报原则,分区分别编制住院费用补偿登记表和报销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区合管办审核,报市合管办复核确认后,由市合管办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实行逐级就诊、转诊制度。
参合农民患病后,持《西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首先到市及市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病人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参合所属区合管办审核办理转诊手续。急诊病人可先就诊,并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凭就诊医院急诊证明到参合所属区合管办审核办理转(急)诊手续。
转诊到省外就医的参合农民,必须凭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到参合所属区合管办审核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出院后持医疗机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证明等,经乡镇(街道)、区合管办审核,报市合管办复核后下拨资金,区合管办及时完成对参合农民补偿费用的支付。费用补偿按照省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
参合农民在外出务工、探亲、异地居住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乡级以上(含乡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外出务工证明、异地居住的社区(村)委会证明和相关住院资料回参合地乡镇合管办申请费用补偿,按参合地同级医疗机构规定给予补偿(补偿程序同省外医疗机构医药费用补偿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在治疗期间补偿标准发生调整的,门诊费用的补偿按照发生费用时的标准执行,住院费用的补偿按照出院时的标准执行。
救助对象等享受特殊补偿的参合农民,按照发生费用时的身份属性执行相应的补偿标准。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挪用、挤占,违规套取、骗取基金。利息收入纳入新农合基金,用于新农合医药费用补偿。捐助资金纳入住院统筹基金使用。
市财政局在本市国有银行开设新农合基金专户。实行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建立市级财政部门、合管办、专业银行每月三方对账制度,建立市、区级合管办每月对账制度。确保基金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二次补助基金和风险基金四部分,各部分基金分项列账,按照各自比例和用途使用。
(一)住院统筹基金。人均105元,用于住院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