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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西宁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为:乡级75%、区(县)级65%、市级55%、省级45%。
  1.应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应用中藏医药诊疗项目及药品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所使用的药品既是国家基本药物又是中藏医药的,补偿比例合计提高5个百分点。
  2.救助对象及非救助对象的重度残疾人(即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中藏医药费用部分,补偿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
  3.产妇正常住院分娩实行限价,限价标准为:乡镇卫生院500元,区(县)级医院800元。正常住院分娩费用由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给予每例500元补助,其余费用由产妇个人承担。
  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由专项资金补助500元后,剩余费用按照普通疾病住院费用补偿规定执行。
  4.实行保底补偿制度。对住院费用核算应得补偿额低于住院医药费用20%的,按20%给予保底补偿。住院医药费用保底补偿额不得超过封顶线。住院费用保底补偿额与核算应得补偿额之间的差额由医疗机构承担。
  5.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手术、放疗、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手术)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属特殊病种的,不再重复享受救助对象及非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国家基本药物、中藏医药提高补偿比例的待遇。
  6.救助对象在经过新农合常规补偿后,按照农村医疗救助的规定,进行救助补偿。两项补偿实际补偿额不得超过住院医药总费用。
  7.对救助对象医药费用的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偿实行一站式服务。由民政部门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预付部分资金,定期结算救助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垫付救助费用,并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三)封顶线标准
  封顶线以一个年度内累计实际获得的补偿金额计算。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3万元,救助对象住院补偿封顶线3.5万元。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手术、放疗、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手术)补偿封顶线5万元。
  第二十四条 大额住院费用二次补助标准。
  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经过常规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然在3000元以上的费用予以大额住院费用二次补助。
  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经过常规补偿后,其余费用按照医疗救助规定进行救助补偿,不再进行新农合大额住院费用二次补助。
  二次补助实行分段按比例累加, 7000元以下部分补偿30%,7001-10000元部分补偿20%,1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10%。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限额为3000元。
  第二十五条 门诊、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结算方式。
  参合农民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药费用实行即时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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