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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西宁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范围。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盆腔炎、慢性肾炎、慢性胰腺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和重性精神疾病21种慢性病纳入特定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范围。特定慢性病必须符合医学临床诊断标准。
  第二十二条 特定慢性病确定与补偿结算程序。
  (一)参合农民确定慢性病种,由市级综合医院检查诊断(重性精神疾病由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检查诊断),出具《西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补助对象登记表》和疾病证明,向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区合管办逐级审核,报市合管办发放《西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就诊卡》。
  特定慢性病对象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确认。医疗机构在检查确定慢性病患者时,建立确诊患者档案。
  (二)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不设起付线,年终一次性结算。补偿比例为:1000元以内补偿50%,1000元以上补偿3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600元。特定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先从家庭账户基金余额中支出,剩余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特定慢性病门诊补偿对象持《西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慢性病就诊卡,在市级(含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可在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直接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出具复式处方和收据。
  (四)特定慢性病门诊补偿对象每年12月31日前持《西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慢性病就诊卡、复式处方和收据到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合管办初审。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合管办统一登记报区合管办审核,符合规定的,统一向市合管办申请支付,市合管办审核后,向市财政专户申请资金,下拨区合管办及时支付参合农民,并在慢病就诊卡上做好记录。
  凡用药不符合《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范围以及与治疗所确认慢性病无关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住院费用补偿。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三线控制,即起付线、补偿比和封顶线。
  (一)起付线标准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在起付线以下的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线的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补偿。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标准分别为:省级300元、市级200元、区(县)级100元、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50元。
  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
  本年度内因同一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按照其中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费用。
  救助对象住院费用补偿时,个人不承担起付费用,起付费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
  (二)补偿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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