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新农合农民家庭成员当年减少的,其个人缴费不退还,其家庭账户剩余基金可由家庭成员继承使用。新增家庭成员可参加下一年度新农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新出生人口,可即时交纳参合金,参加本年度新农合。
农民个人参合金由村、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收缴,并上交区合管办。
对纳入救助对象和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的个人缴费分别由区民政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协调区财政按标准代缴,由区合管办统一汇缴市合管办。
第十五条 区合管办依据注册登记表和缴款凭证统一收缴参合金,按辖区参合人数申请本级财政补助。
区财政部门按照个人参合情况,确定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划拨区合管办,并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区合管办将农民参合金和区级财政补助资金上缴市合管办。由市合管办统一缴存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市财政部门根据农民参合金及区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转入市级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申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将市级、省级、中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通报市合管办,作为会计核算依据。
对参合的新出生人口,本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在下一年度结算时拨付。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等资金由市(区)合管办按基金筹集规定及时转入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第五章 基金补偿
第十七条 参合农民在各级医疗机构就医后,按规定范围和比例报销医药费用。
第十八条 参合农民享受补偿的门诊、住院费用范围:
(一)符合《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规定的治疗药品。
(二)符合《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规定的诊疗项目。
(三)农村各类意外伤害,如山体滑坡、火灾、雪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当中受伤人员的医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如另有补偿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不予补偿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对方负责的交通事故等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医药费用。
(二)未办逐级转诊手续的住院医药费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
(三)《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药品,《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规定不予补助的诊疗项目费用。
第二十条 门诊费用补偿。家庭账户内支付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及补偿比例,按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补偿,补偿封顶线为家庭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