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收集、统计、调查、分析、上报新农合信息。
5.负责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村新农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辖区新农合制度的宣传、咨询工作。
6.向同级合管委汇报新农合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反映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负责落实上级合管办安排的工作,督导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
(三)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
2.负责农民参合金的收缴工作。
3.负责参合农民表、册、账、卡的登记、信息管理。
4.按照授权负责医药费用补偿的审核、支付。
5.负责公示辖区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情况。
6.收集、统计、调查、分析、上报新农合信息。
7.负责落实上级合管办安排的相关工作。
(四)村新农合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
2.协助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收缴本村农民参合金。
3.负责公示本村农民参合金收缴、医药费用补偿情况。
4.按照授权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监督和汇报,出具村级证明。
5.负责监督本村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 参合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凡户籍在本市城区的农民均可参加西宁市城区新农合。
第十一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享受如下权利:享受规定的医疗服务、医药费用补偿,监督新农合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履行如下义务:自觉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足额交纳参合金,妥善保管新农合有关证书、凭证等,检举、揭发和抵制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新农合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集体扶持和社会多方筹集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基金筹资标准及来源:参合农民年人均筹资总额达到154.3元。
(一)参加新农合农民每年每人缴费30元。
(二)中央、省政府财政分别补助60元、56.3元,市、区政府财政分别按不低于4元的标准补助。
(三)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为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以下统称救助对象)代缴个人参合金30元。
(四)区财政为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代缴个人参合金30元。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集体和个人的捐助。
(六)其它。
第十四条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农民交纳参合金后,由区合管办发放全市统一制定的《西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区合管办要与参合农民户主签订新农合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