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西宁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由西宁市卫生局制定的《西宁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西宁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30号)、省卫生厅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青卫农〔2010〕5号),结合我市城区新农合制度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把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制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农民收入增加,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农合制度实行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基金、二次补助基金和风险基金的模式。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实行市级统筹、市区两级管理。各类园区由所在城区代管,并向代管城区履行相关责任。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全市新农合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地新农合工作。
村委会成立新农合管理小组,负责本村新农合的组织、宣传、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合管办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