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
(2010年9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无障碍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建设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等。
无障碍设施主要是指: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场、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无障碍信息交流是指通过使用盲文、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网络以及其他辅助设备、技术,使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无障碍的获得书面和语言信息,进行交流。
第三条 无障碍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城市、旅游景区、城市规划区域外的大型生活社区及主要交通干线服务区。
无障碍建设的重点场所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
(二)学校、医院、宾馆、银行、大型商场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服务场所;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