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城乡规划局制定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5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对规划工作的新要求,加强规划管理,严格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和建筑总量,促进中心城区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人口疏解,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建设项目
(一)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规图则已经批准的,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对已经批准的规划确需进行修订和调整的,须报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二)中心城区规划建设要坚持“双增双减”,即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减少建筑总量和降低容积率。在项目审批中,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建筑容量、建筑高度;郊区规划建设要切实推进“三集中”,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控制线等各项强制性内容。
二、认真执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万m2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审批。小于或等于2万m2的住宅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有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规图则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上述规划的,由规划部门确定规划设计指标,其中住宅建筑容积率控制在3.5以下、商住综合建筑容积率控制在4.0以下、商业办公建筑容积率控制在4.5以下。单体开发建筑的容积率控制根据实际地块进行核算后确定,但应符合以上片区控制指标的整体要求,并报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二)中心城区内建筑密度较大,确需改造的特殊地段,如达到规划条件确定的控制指标确有困难的,应结合地块区位、周边现状、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可适当提高容积率。提高容积率需经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进行异地环境建设补偿,容积率增加量最大不超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