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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

  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1991年5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

  (1991年8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

  (1993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5.《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种草种树、发展畜牧的方针的决议

  (1983年9月2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6.《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决议》

  (1983年9月2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7.《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坚持“严打”斗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

  (1987年6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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