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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渔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渔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0〕17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准确掌握渔业基础信息,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转方式调结构的工作要求,实施好渔业振兴规划,省政府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渔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渔情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渔情调查的重要意义

  渔情调查是一项重要的省情省力调查,也是推进现代渔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渔情调查,摸清全省渔业基础生产条件,综合分析评价渔业发展现状,是各级政府制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渔情调查工作作为渔业转方式、调结构,促进渔业产业振兴规划实施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渔情调查基本内容和进度安排

  这次渔情调查借鉴农业普查经验,采取入户普查方式,对渔业基础设施、从业人员、渔业企业等基本生产条件进行统计。调查范围涉及渔业养殖、捕捞、加工、流通、休闲等一二三产业;调查对象包括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村(街道办事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含渔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调查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时期资料为2009年度。

  这次调查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2011年5月31日结束,分为调查准备、调查摸底、入户调查、数据汇总和评估总结五个阶段。各级政府要按照渔情调查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工作,保障每个阶段顺利进行,确保整个调查工作圆满成功。

  三、渔情调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政府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统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省渔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渔情调查工作。各市、县要分别设立渔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调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渔场设立渔业基本情况调查办公室。渔业行政村、列入调查范围且重点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渔场设立渔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组。有渔业生产活动的农场、林场是否设立渔业基本情况调查办公室或调查工作组由上一级渔业基本情况调查办公室确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2010年10月25日前动员部署并设立调查机构。乡镇、村级渔情调查机构要于2010年10月底前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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