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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2010]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校毕业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人力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关系到人才强省战略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密切结合实际,多方位搭建就业平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岗位适应能力,面向市场就业。要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提供多方位就业服务,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纯农牧户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目标任务
  2010年,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达到50家以上,当年组织500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确保30%以上的见习人员实现就业。从2010年起,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开展创业培训,力争每年达到500名以上。
  三、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力度
  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力度,坚持面向企业、面向基层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逐步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
  (一)社保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国有企业和省内重点建设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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