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拆迁审批管理,将拆迁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作为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五)在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中,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园林局
(一)负责指导全市园林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属园林单位特种设备及游乐设施、山林及森林防火和水面娱乐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其他园林单位特种设备及游乐设施、山林及森林防火和水面娱乐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局
(一)履行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
(三)负责全市卫生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和救护。
(四)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五)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文化局
(一)负责指导全市文化系统的安全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会同市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全市文化市场、网吧、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局直属单位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工商局
(一)严格市场准入,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对有关部门撤销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三)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十条 市旅游局
(一)负责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交通单位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从业单位加强职工安全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及措施;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黄金周”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确保各类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