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与全市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在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中,对涉及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项目给予支持,并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有关推广应用工作。
(二)支持全市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三)负责市科技局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局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市河道、堤防及水利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
(三)负责全市给排水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局
(一)负责指导全市农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牌证的核发、检验工作。
(三)参与全市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展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研究、提出农业机械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四)负责对全市渔业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有关渔船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规定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船船员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进出渔港签证等。
(五)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指导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二)负责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工伤预防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
(三)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补偿。
(四)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规划局
(一)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按照规定及时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配合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矿山企业停产整顿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保护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