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加市政府及其委托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较大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对较大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者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交纪律处分意见,对纪律处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全市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纪律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处理情况,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五)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
(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市质监局
(一)负责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规定范围内的全市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情况实施安全监察。
(二)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全市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制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三)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获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分析,提出安全事故预防对策。
(六)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一)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危房督修、改造工作。
(三)负责指导全市危险房屋管理以及防灾抢险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白蚁防治工作。
(五)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
(一)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校办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督办;建立师生安全防范风险机制。
(四)指导各区加强对学校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督促各区加强对已审批的简易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严禁中小学使用有毒、有害的教具和学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