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督检查全市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以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
第十条 市发改委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提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体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督促、协调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加快清退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生产企业和项目。
(三)在核准、备案基本建设项目工作中,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概算。
(四)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
(一)负责对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工作。
(二)督促所出资企业保证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
(三)参与所出资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委
(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防范有关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水路、港口、码头设施、船舶、航道、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资质审查和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危险路段、港口、码头设施、船舶、航道、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的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三)负责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本籍船舶检验、登记及船员管理工作,查处和打击船舶违章和非法营运行为,保障通航安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发布;督促区、乡(镇)政府抓好船舶安全管理。
(四)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全市境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或者参与水上交通、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监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
(一)负责全市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出防范有关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