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妇女的卫生保健工作。
鼓励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为老年妇女义诊或者在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筛查。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筛查提供帮助。
第五章 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益
第二十七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荣誉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中不得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妇女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影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第三十条 农村中下一代直系亲属全部是女性的家庭及其成员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强迫或者阻挠农村妇女迁移户口,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第六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二条 依法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
禁止以扣押、隐藏财产或者相关证件等方式,干涉妇女结婚、离婚或者婚后生活。赡养义务人不得因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化,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再婚妇女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三条 夫妻一方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剥夺他方的居住权。
离婚时,如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