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29日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010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妇女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妇女维权工作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