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在自查自纠、重新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视具体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不良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
市金融办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用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担保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有可能存在重大问题或有举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对于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涉及严重非法金融活动且拒不整改的,要将其清理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我市担保机构在省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待其总公司通过规范整顿验收后,经市金融办同意,向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整顿验收申请;异地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待其总公司通过所在地规范整顿验收后,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同意,向市金融办提出整顿验收申请;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省政府金融办有关规定执行。
2011年3月31日前,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担保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检查验收阶段和整改规范阶段有关工作同步进行,担保机构整改合格后即可进行重新登记验收,并按照审批权限予以批复。对经验收合格重新登记的担保机构,将按照规定程序发放国家统一监制的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
认真总结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进一步巩固规范整顿成果;不断探索改进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逐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县区要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1年1月底前将总结材料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要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1年2月底前将总结材料报市政府、省政府金融办。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此次规范整顿工作由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各县区要加强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辖内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