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0年第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0〕64号)要求,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规范整顿,着力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为,进一步增强担保行业的整体实力,优化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环境,提升担保行业整体形象,有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规范整顿对象
《办法》出台前在我市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异地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三、规范整顿内容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范围界定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违反规定从事《办法》第二十六条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中注明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特别是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金、抽逃出资、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运用情况,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办法》规定,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四)担保费收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担保赔偿准备金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
(五)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如授信额度、在保余额、担保放大倍数、缴存保证金比例等。
(六)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包括担保评审制度、内部风险控制流程及担保合同管理等情况。
(七)高管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专业知识、从业经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