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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五、创新体制机制

  (一)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凡在县城以上城市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或购置住房的,均可登记为城镇户口,免收城镇建设增容费和其他各类费用。农民户口转到城镇后,10年内在计划生育、承包地等方面仍可享受农村户口相关政策,以解除其后顾之忧。

  (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全覆盖。农民转移到城镇的,在就业创业、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医疗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进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实施免费技能培训,增强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三)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把推进全民创业与城市建设结合起来,依托产业集聚区发展第三产业,积极构建创业平台。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科技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农民等到城市创业,实行零注册政策,按规定减免创业税费,并给予税收优惠。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在城市创业的各类主体开放。

  (四)建设人才家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政策,重点在我省环首都的13个县(市、区)分批建设人才家园,柔性吸引人才来我省居住、消费、工作和创业。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决策机制。把推进新型城市化放在全局和战略的位置来抓,各级政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统筹推进城市化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机制。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有目标、有任务、有分工、有成效。各市、县都要成立推进城市化的专门班子,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创新政策机制。深化城市建设管理、住房保障、城建投融资、行政审批等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构建推进城市化的政策法规体系。积极推进在特定区域打破行政区划,建立有利于资源整合的功能新区管理开发的新模式。

  (四)完善激励机制。改变单纯以经济增长、硬件设施等评估城市发展质量的做法,建立包括民生关怀、文化建设、生态保护等在内的综合性评价体系。把推进城市化纳入地方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将评价结果作为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推进城市化建设中认识到位、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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