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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答复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会员单位今年二季度所提建议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答复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会员单位今年二季度所提建议的函
(沪银监函[2010]70号)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你会“关于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会员单位近期所提建议的情况报告”(银公字【2010】第152号)收悉。经研究,就你会报告中所提问题和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结合银监会对贷款新规定的相关解释,就你会会员单位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所提问题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供参考。今后若银监会就相关条款有明确解释的,以银监会解释为准。
  关于《流贷办法》六条:该条款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总体性要求。针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放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使流动资金贷款成为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产品筐”的现状,《流贷办法》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经营特点等,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和实际缺口,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在客户层面合理确定本机构可以对借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总和,即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在具体发放每笔贷款的时候,还要审核该笔贷款是否确为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为此《流贷办法》在附件中专门制定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除了主要通过部分财务科目测算客户流动资金需求外,对一些特殊情况也进行了说明阐述。总的来说,《流贷办法》及其附件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公式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普适性。
  关于《流贷办法》二十一条《流贷办法》要求借款人对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目的是为了有利于银行管控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借款人承诺的内容主要是对贷款安全性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如,法律风险、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风险、贷款人对贷款发放时和发放后管理难以落实的风险、借款人因对外投资等情形可能增加其债务负担或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风险、贷款资金对应的还款来源挪作他用风险等。在贷款人履行贷款监管职责时,借款人如能按时约定履行其在贷款合同中的义务将有助于贷款人适时评价和防范包括法律、信用等方面的贷款风险;反之,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贷款人应及早展开调查,必要时根据合同可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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