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校推荐
各中小学(农村学校以中心学校为单位,下同)要根据省、市、县有关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评审推荐细则,经过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在每年教师职称评审时,学校要事先公布各类岗位职数、空缺数以及本校评审推荐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要成立由学校领导(不超过3人)、专家(可以聘请外校)和骨干教师代表组成的不少于7人的评审推荐小组,对申报教师任现职以来的师德表现、专业水平、教育教学业绩和贡献等进行全面考核,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学校在考核后应将申报教师的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对原始材料不真实,公示有异议且调查问题属实的,不得推荐。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材料,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评审表、推荐表、审查表等表格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推荐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
(三)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对学校推荐和公示情况及教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学校推荐和公示情况审核,主要包括:评审推荐细则是否符合规定,组织推荐程序是否规范,公示内容是否齐全,岗位指标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核可以通过现场考察、走访教师、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对教师申报材料审查,要对照评审标准和推荐要求,逐项进行,确保申报符合条件和材料真实。
各市评委组建单位对各县(区)评审推荐材料及审核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规范评审组织,确保评审质量
(一)评委会组建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由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各地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原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的规定,组建学科组和评委会。要注重遴选品行好、专业水平高、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富有经验的专家评委,并逐步吸纳一些外市、县(区)的同行专家进入评委库。要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遴选学科组和评委会专家,并保证每年每次更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评委会评审
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健全评委会评审规则和工作程序,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完善和创新评价办法,严格按照原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 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