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汕人社函[2010]25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尽快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现就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居民从2010年10月8日起,可以继续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2010年8月9日(含当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首次参保的标准给予报销,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一并计算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
三、凡是2009-2010社保年度已经缴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2010-2011社保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保险费的,可以在2010年11月30日前办理补缴手续,缴纳完整社保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视同连续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