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0]29号)
汕头大学、粤东高级技工学校,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属各学校: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代收费对象及标准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的标准代收在校学生、在托在园学龄前儿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每一社保年度每人缴纳48元)。
(二)属于我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暂时代收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在托在园学龄前儿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学生回原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从2010年10月8日起,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可以代收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
二、办理方法
我市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持学生名册和学生本人一寸照片2张,到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分设多个校区的,统一在校本部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划入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其中,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涉及跨区就读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然后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调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内部进行交接。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定。
三、办理时间
从2010年10月8日起,逐月均可申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一学校应统一申报时间,一次性为所属学生办理参保手续。
四、财政补助资金
大中专学校学生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汕劳社[2009]156号)文规定执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汕府[2008]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