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2011年汽车出口资质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通知,现将申报2011年汽车出口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起将不再进行年中资质调整,请各生产企业根据各自出口计划,慎重选择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二、对于2009年和2010年1-9月汽车出口量均达不到50辆的生产企业,只可申请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三、为鼓励发展与边境接壤国家的汽车贸易,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可推荐1-2家有实力的外贸公司,与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委托关系,并可酌情增加上述生产企业的授权出口经营企业数量。
四、其他企业申请条件和产品管理范围维持2010年度管理不变。
五、企业申报需要提交的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1)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2009年、2010年1-9月企业国内产销、出口业绩情况(格式见附件2)及证明材料(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文件);
(3)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ISO证书复印件,获得出口目的国准入的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
(4)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的正式说明文件(企业目前出口的主要市场情况、在该市场建立服务网络情况、网点和服务人员数量、下一步发展计划等);
(5)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其中(1)、(2)项同时提交电子版。
六、请企业有关负责人认真填写并核对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海关代码、出口业绩、境外售后服务和营销能力证明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可信,对于虚报材料的企业,将予以严格处罚。
七、申报材料经我委初审并报送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商务部将于12月在该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2011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